(2009)甬慈商初字第2779-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邹××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邹××;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779-1号原告:邹××。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在24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朱××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朱××名下座落于慈溪市庵东镇邮电路商住楼3号楼272#的两处土地使用权(证书号:042230,地号:040290138-23;证书号:042231,地号:040290138-23)。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邹××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姜 麟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