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为与被告陈甲、陈与陈甲、陈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为与被告陈甲、陈,陈甲,陈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486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头村。负责人:陈丙。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陈甲。被告:陈乙。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为与被告陈甲、陈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0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陈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起诉称:被告陈甲由被告陈乙担保于2008年3月11日向原告贷款10万元,双方于当日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9.6‰,借款期限自2008年3月11日至2008年12月20日止,并由被告陈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偿还借款,保证人亦未尽担保代偿义务。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陈甲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逾期罚息(利息自2008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9.6‰计算至2008年12月20日止,逾期罚息自2008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4.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陈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乙答辩称:为被告陈甲向原告借款1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实。被告陈甲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明、两被告身份证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陈甲与原告订立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9.6‰,借款期限自2008年3月11日至2008年12月20日止,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由被告陈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3、借款借据一张,用以证明原告已向被告陈甲发放了借款10万元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提交给两被告,且经庭审质证,被告陈乙无异议。上述证据经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与被告陈甲、陈乙之间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被告陈甲借款后应当按约偿还借款本、息,逾期未还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罚息,逾期罚息应自逾期之日(即2008年12月21日)起按月14.4‰罚息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为妥。被告陈乙自愿为被告陈甲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甲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利息从2008年3月11日起按月利率9.6‰计算至2008年12月20日止,逾期罚息自2008年12月21日起按月14.4‰罚息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陈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陈甲负担。被告陈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