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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沈岳胜与应蒙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岳胜,应蒙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01号原告沈岳胜。被告应蒙全。原告沈岳胜诉被告应蒙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7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沈岳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蒙全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原告诉称,2008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8000元,借期1个月,并出具借条。该款至今未还。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800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应蒙全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借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欠原告58000元的事实。被告应蒙全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要件,且被告放弃质证权利,予以认定,可以证明原告本案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记载:今向沈岳胜借到人民币58000元。该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应蒙全向原告沈岳胜借款人民币58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此,被告应予以清偿。同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案可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蒙全应归还给原告沈岳胜借款人民币5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邓平平审 判 员  孙锡芳人民陪审员  陈美珍二00九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