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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下商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井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饮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井包装有限公司,浙江××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下商初字第1291号原告:杭州××井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东山村。法定代表人:陈甲。委托代理人:叶××、张×。被告:浙江××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江××室。法定代表人: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井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饮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以被告付清欠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井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5元,减半收取155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95元,合计2747.50元,由原告杭州××井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余款退还原告杭州××井包装有限公司。审判员  王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