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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宏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建龙、罗金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宏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建龙,罗金芬,上虞市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海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绍兴伟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714号原告绍兴市宏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宏森花园4幢4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朱柏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炎炯,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龙,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崧厦镇联塘村丁家片494号。被告罗金芬,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崧厦镇联塘村丁家片494号。被告上虞市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崧厦镇前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建龙,董事长。被告浙江海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海涂(九六丘3期)。法定代表人王建龙,董事长。被告绍兴伟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生态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建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宏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龙、罗金芬、上虞市海味冷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海旺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绍兴伟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伟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宏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绍兴伟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