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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姜××、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姜××,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627号原告:张×。被告:姜××。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姜××、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姜××所有的牌号为浙c×××××别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姜××所有的牌号为浙c×××××别克轿车(车辆型号:sgm7252gl,车辆识别代号:lsgwl52d34s233898,发动机号:lb8*40303006*)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孝良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建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