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姜××、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姜××,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627号原告:张×。被告:姜××。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姜××、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姜××所有的牌号为浙c×××××别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姜××所有的牌号为浙c×××××别克轿车(车辆型号:sgm7252gl,车辆识别代号:lsgwl52d34s233898,发动机号:lb8*40303006*)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孝良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建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