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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邹珠花与台州市黄岩亚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珠花,台州市黄岩亚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583号原告:邹珠花(系余姚市浩达塑化商行业主),194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阳明街道新桥村虹桥10队。委托代理人:项兆会,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黄岩亚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妙儿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范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珠花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亚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以原、被告已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珠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邹珠花负担。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