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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台州市××培训中心、台州市××××建筑预制品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台州市××培训中心,台州市××××建筑预制品厂,台州市××培训中心、台州市××××建筑预制品厂金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356号原告:浙江台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葭××街道东××路。诉讼代表人:邬××。委托代理人:管××。被告:台州市××培训中心,住所地台州市××葭××街道东山。投资人:杨××。被告:台州市××××建筑预制品厂,住所台州市××葭××街道东山头村。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被告台州市××培训中心、台州市××××建筑预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5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善 华人民陪审员 朱 正 飞人民陪审员 卢 小 仙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