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信中法立民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长葛市世纪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继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葛市世纪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继光,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信中法立民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世纪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区颖川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付喜珍,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继光,住信阳市浉河区。原审第三人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长葛市世纪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继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4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所以本案是代位权诉讼,依据合同法解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排他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长葛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李继光依法代替债务人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次债务人长葛市世纪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欠款,本案案由应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长葛市世纪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列为本案被告,而郑州腾亚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应列为第三人。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代位权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在长葛市××××路,所以平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不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479-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长葛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黄共田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孔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