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褚××与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830号原告:褚××。委托代理人:姚××。被告:莫××。本院在审理原告褚××诉被告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莫××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撤回对被告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褚××负担。审判员 郭启强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