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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浙江××鸟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鞋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浙江××鸟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鞋业有限公司,陈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622号原告:陈甲。被告:浙江××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鞋业园区××区××幢。法定代表人:陈丙。委托代理人:谢××。被告:温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工业区××力路××号。法定代表人:俞××。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浙江××鸟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鞋业有限公司、陈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拒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9元,减半收取434.5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 判 长  韩若冰代理审判员  金 春代理审判员  王 衍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