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浙江××鸟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鞋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浙江××鸟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鞋业有限公司,陈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622号原告:陈甲。被告:浙江××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鞋业园区××区××幢。法定代表人:陈丙。委托代理人:谢××。被告:温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工业区××力路××号。法定代表人:俞××。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浙江××鸟鞋业有限公司、温州××鞋业有限公司、陈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拒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69元,减半收取434.5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 判 长 韩若冰代理审判员 金 春代理审判员 王 衍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