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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书权与陈恩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书权,陈恩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241号原告:沈书权,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大垛镇安民村四组49号。委托代理人:朱文胜,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恩慧,温岭市温峤镇西源北路东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书权与被告陈恩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书权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书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沈书权负担。审 判 员  金 涛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