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沈书权与陈恩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书权,陈恩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241号原告:沈书权,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大垛镇安民村四组49号。委托代理人:朱文胜,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恩慧,温岭市温峤镇西源北路东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书权与被告陈恩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书权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书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沈书权负担。审 判 员 金 涛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