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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789-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善东方制线厂与湖州市练市鑫盛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东方制线厂,湖州市练市鑫盛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789-1号原告:嘉善东方制线厂,住所地:嘉善县惠民乡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海明,该企业厂长。委托代理人:柏建明,该公司职员。被告:湖州市练市鑫盛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练市镇庄家村。法定代表人:彭新良,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东方制线厂与被告湖州市练市鑫盛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东方制线厂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东方制线厂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民事诉讼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东方制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财产保全费560元,合计1120元,由原告嘉善东方制线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海辉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