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643号原告:叶××。委托代理人:窦××。委托代理人:戚××。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91元,减半收取1895.50元,由原告叶××负担。审 判 长 韩家娓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俞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