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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威环行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袁学大与被告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学大,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威环行初字第55号原告袁学大。被告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法定代表人张韶光。委托代理人初洪志。委托代理人李金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学大不服被告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学大���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玉翔人民陪审员  曲红霞人民陪审员  丛永胜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海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