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与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674号原告:建德市××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杨村桥镇绪塘村。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唐××。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建德市××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