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9-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北橡胶总厂技协特种胶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西北橡胶总厂技协特种胶管厂;青岛星火橡胶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055号申请人西北橡胶总厂技协特种胶管厂。住所地马泉镇粉铺村。法定代表人宋玉芬,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青岛星火橡胶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南市王台。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咸秦民初字第0117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规定:由青岛星火橡胶机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西北橡胶总厂技协特种胶管厂支付货款7311元、运费300元。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因本案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218条、220条、2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星火橡胶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的存款1271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振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