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1民初4619、4620、4621、462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陈莉萍、邓晓洪等与被告成都市平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四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萍,成都市平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0181民初4619、4620、4621、4622号 原告:陈莉萍等五人(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 案号 原告 身份信息 (2017)川0181民初4619号 陈莉萍 女,1962年9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口镇外北街。 (2017)川0181民初4620号 邓晓洪 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银丰路。 (2017)川0181民初4621号 邓晓洪 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银丰路。 (2017)川0181民初4622号 张瀛云 女,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口镇北街。 罗 浩 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口镇蒲阳路。 被告:成都市平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同善街。 法定代表人:汪建华。 原告陈莉萍、邓晓洪等与被告成都市平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四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莉萍、邓晓洪、康志超及原告张瀛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原告罗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被告为原告办理位于都江堰市幸福镇凤凰里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具体如下(详见附表二): 附表二: 附表二 案 号 原 告 房 屋 信 息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 间 所涉国有土地使用证 编 号 (2017)川0181民初4619号 陈莉萍 都江堰市幸福镇太平街下段凤凰里5幢4号商业(房屋所有权证号: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30XX0号) 2009年7月17日 都国用(2003)字第238号 (2017)川0181民初4620号 邓晓洪 都江堰市幸福镇太平街下段凤凰里5幢7号商业(房屋所有权证号: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49XX3号) 2009年8月26日 都国用(2003)字第238号 (2017)川0181民初4621号 邓晓洪 都江堰市幸福镇太平街下段凤凰里5幢6号商业(房屋所有权证号: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5XX48号) 2009年8月28日 都国用(2003)字第238号 (2017)川0181民初4622号 张瀛云罗 浩 都江堰市幸福镇太平街下段凤凰里5幢8号商业(房屋所有权证号: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6XX40号及都房监共字第0097XX9) 2009年11月9日 都国用(2003)字第238号 被告平安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分别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平安公司开发的位于都江堰市凤凰里5幢4号、5幢7号、5幢6号、5幢8号共计四套商业用房,案涉房屋所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都国用(2003)字第238号。案涉房屋已经分别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至今未取得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另查明,案涉房屋所涉编号为都国用(2003)字第238号土地使用权证分割为都国用(2007)字第3361号,无查封抵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及家庭房屋登记记录信息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摘要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及“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亦具有商品房预售资格,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且原告均已经取得案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案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市平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陈莉萍等四人(共四户)办理位于都江堰市幸福镇太平街下段凤凰里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具体见附表三)。 案件受理费分担详见附表三。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也 附表三 案 号 原 告 房 屋 信 息 诉讼费预交情况(元) 诉讼费分担(元) 原告 被告 原告 被告 (2017)川0181民初4619号 陈莉萍 都江堰市幸福镇太平街下段凤凰里5幢4号商业(房屋所有权证号: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30950号) 100 0 0 100 (2017)川0181民初4620号 邓晓洪 都江堰市幸福镇太平街下段凤凰里5幢7号商业(房屋所有权证号: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49923号) 100 0 0 100 (2017)川0181民初4621号 邓晓洪 都江堰市幸福镇太平街下段凤凰里5幢6号商业(房屋所有权证号: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50148号) 100 0 0 100 (2017)川0181民初4622号 张瀛云罗 浩 都江堰市幸福镇太平街下段凤凰里5幢8号商业(房屋所有权证号: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160140号及都房监共字第0097989) 100 0 0 100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