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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与张甲、金华市××工程有限公司××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张甲,金华市××工程有限公司××司,遂昌县××××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669号原告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被告张甲。被告金华市××工程有限公司××司,住所地遂昌县××号。负责人张乙。被告遂昌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遂昌县××××村。法定代表人张丙。原告罗××诉被告张甲、金华市××工程有限公司××司、遂昌县××××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罗××诉称,被告张甲于2008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借期为50天,张甲以金华市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妙高镇水阁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垫资建房协议书(垫资建设水阁村委会综合楼)作为质押担保,到期不归还,每日补偿损失5000元,超过一个月未归还,由原告罗××全权处理该工程款。事后被告张甲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款无果。2009年6月16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张甲归还借款本息,并确认垫资建房协议书设定质押关系有效,原告对水阁村综合楼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张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已被遂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张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中被告张甲向原告借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惠平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毛哲民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俏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