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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薛×与魏××、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魏××,张××,杭州××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782号原告:薛×。被告:魏××。被告:张××。被告:杭州××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诉被告魏××、张××、杭州××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9344元,实收案件受理费96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4672元,退回原告9672元。审判员 孙 丽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