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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均××包装有限公司与象山××纸箱厂、宁波××针××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均××包装有限公司,象山××纸箱厂,宁波××针××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958号原告:宁波××均××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店镇沙地村。法定代表人:金××。被告:象山××纸箱厂(原名:宁波保税区三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工业区××瀛路。法定代表人:杨××。被告:宁波××针××司。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均××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纸箱厂、宁波××针××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均××包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均××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5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林德春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韩旭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