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琛××口××司、绍兴县琛××口××司为与被告浙江××纺织有限与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琛××口××司,绍兴县琛××口××司为与被告浙江××纺织有限,浙江××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74号原告:绍兴县琛××口××司(机构代码:××2)。住所地:绍兴县××渚镇××村前××路。法定代表人:宋××。委托代理人:虞××。委托代理人:楼××。被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车站路。法定代表人:濮××。原告绍兴县琛××口××司为与被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由审判员钱峰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绍兴县琛××口××司的委托代理人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县琛××口××司诉称,原、被告间有买卖棉纱的业务关系。至2008年8月18日经双方对帐核实,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2,672,556.80元。后被告除已支付部分货款外,至今尚结欠原告货款952,556.80元未予支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952,556.80元,并赔偿自2008年8月18日起至款清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在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352,556.80元,并赔偿自2008年8月18日起至款清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原告绍兴县琛××口××司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递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出具时间为2008年8月18日的对帐单一份,以证明经双方对帐核实,被告确认尚结欠原告货款2,672,556.80元的事实;2、2008年9月17日的催款函及国某某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各一份,以证明原告向被告发律师函催讨货款的事实;3、被告法定代表人濮××于2009年6月1日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一份,以证明被告对尚欠货款承诺于当年7月5日前结清的事实。被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递交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原告递交的证据1、3来源合法,所记载的内容能够证明其所诉事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故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原告递交的证据2因无法证明被告确已收到,故不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综上,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原、被告间有买卖棉纱的业务关系。至2008年8月18日经双方对帐核实,被告尚结欠原告货款2,672,556.80元。后被告除已支付部分货款外,尚结欠原告货款952,556.80元未予支付。为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濮××于2009年6月1日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承诺尚欠货款于当年7月5日前结清。后被告除已支付货款60万元外,余款352,556.80元未能按约支付。为此引起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棉纱的业务往来,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有效。被告未能及时与原告结算尚欠货款,是引起本纠纷的原因,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作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方,在按照作为买卖合同买受方的被告要求交付货物后,有要求作为买受方的被告支付相应货款的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2008年8月18日起至款清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的请求,因双方对货款的支付期限未作约定,而事后双方于2009年6月1日对货款的归还期限达成了协议,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期限应自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付款的次日起计算,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请求的起算时间应予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县琛××口××司货款352,556.80元,并赔偿原告自2009年7月6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绍兴县琛××口××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88元,减半收取3,29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58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