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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正高与李欠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高,李欠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241号原告:黄正高,市杜桥镇南大路246号。委托代理人:苏学兴,临海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欠本,椒江区章安街道山门村二居40号。原告黄正高与被告李欠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乐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正高的委托代理人苏学兴、被告李欠本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黄正高起诉称:2005年12月1日,被告李欠本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392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2007年2月16日,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292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9200元。被告李欠本答辩称:借款是实,但属于与原告合伙做生意的合伙款,现合伙账目还有未清部分,希望算清帐目后归还借款。原告黄正高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出示并宣读了借条1份,旨在证明被告于2005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39200元。被告李欠本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辩称这笔借款属于合伙款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本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5年12月1日,被告李欠本因需购买塑料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392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2007年2月16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尚欠原告292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未予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借款时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嗣后也未补充协议,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返还,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欠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正高借款人民币29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被告李欠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判员  黄乐程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