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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郑××、刘××等与平阳县××××厂、温××企业分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刘××,郑××、刘××与被告平阳县××××厂、温××,平阳县××××厂,温××

案由

企业分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48号原告:郑××。原告:刘××。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平阳县××××厂,住所地平阳县××夏宅路。法定代表人:温××。被告:温××。上列被告委托代理人:邵××。原告郑××、刘××与被告平阳县××××厂、温××企业分立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刘××于同年7月17日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郑××、刘××负担。审判员  杨隆隆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寿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