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与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556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许××。被告:邬××。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审判员 姚建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