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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与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556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许××。被告:邬××。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审判员  姚建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