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蓝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陕西豪奇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蓝田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豪奇玩具实业有限公司,蓝田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付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蓝行初字第1号原告陕西豪奇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蓝田工业园迎宾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叶陈光,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耀光,男,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蓝田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蓝田县长坪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森旺,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永宏,男,该局劳动监察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林,男,蓝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付益明,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原告陕西豪奇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蓝田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付益明劳动行政裁决一案,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09年7月17日,原告陕西豪奇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豪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香利人民陪审员 李少丽人民陪审员 马宏彦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