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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甲与谢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甲,谢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096号原告:谢甲。被告:谢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甲与被告谢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甲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谢甲负担。审判员 陈 学 箭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