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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昆山成利焊锡制造有限公司与海宁三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成利焊锡制造有限公司,海宁三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262号原告:昆山成利焊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丰东路2-48号。法定代表人:苏明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海棠,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堃,住安徽省肥西县山南镇街道十三组。被告:海宁三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群益村。法定代表人:陈海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海江,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成利焊锡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三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成利焊锡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成利焊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昆山成利焊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国勤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