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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与范××、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范××,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599号原告:刘××。被告:范××。被告:葛××。原告刘××诉被告范××、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葛××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被告范××从2007年3月27日起至2008年4月9日止先后十七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15000元。经催讨,至今仍未归还,被告葛××系被告范××妻子,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范××、葛××未作答辩。原告举借条十七张,以此证明被告范××先后向其借款共计615000元的事实。原告另举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被告范××与被告葛××系夫妻关系。被告范××、葛××未到庭质证,系放弃质证权利,应视为对原告刘××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均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范××从2007年3月27日起至2008年4月9日止先后十七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15000元,至今仍未归还。另,被告葛××与被告范××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刘××与被告范××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范××应承担还款责任。且先后十七次的借款行为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葛××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向原告刘××归还借款615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0元,由被告范××与葛××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卫星审判员  徐季平审判员  黄晓海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别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