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宁波江东良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江东良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雪峰香与浙江雪峰香蜜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江东良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江东良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雪峰香,浙江雪峰香蜜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592号原告宁波江东良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彩虹北路2号(彩虹银座)1112。法定代表人杨永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丽静,浙江良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雪峰香蜜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1688号。法定代表人王宏尔,总经理。原告宁波江东良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雪峰香蜜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江东良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永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顾丽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江雪峰香蜜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江东良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3月13日,原告宁波江东良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雪峰香蜜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义乌市稠州北路1688号的浙江雪峰香蜜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KTV卡拉OK专业音响系统工程,工程承包方式为:包供设备,安装调试及附件等材料,合同造价及安装调试费计158万元整。合同签订后,被告应预付10万元,安装调试结束付100万元,营业二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额开业六个月内付清,并约定在没有根据合同付清款项之前,设备由原告支配。2007年8月11日,因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一部分音响设备器材还不够,故被告又向原告定购了价值188850元的KTV卡拉OK专业音响系统设备。2007年10月12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原告将该工程的KTV、酒吧、音箱、灯光安装工程移交给被告,被告确认该工程的总款是1768850元,但被告只支付工程款85万元,尚欠918850元工程款至今未付。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188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08年4月1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KTV卡拉OK专业音响系统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浙江雪峰香蜜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义乌市稠州北路1688号的浙江雪峰香蜜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KTV卡拉OK专业音响系统工程,工程承包方式为:包供设备,安装调试及附件等材料;合同造价及安装调试费计1783840元,实际支付158万元,47个包厢,多退少补;合同签订后预付10万元,安装调试结束付100万元,营业二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额开业六个月内付清;在未按合同付清款项之前,设备由原告支配。2007年8月11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一部分音响设备器材还不够,被告又向原告定购了价值188850元的KTV卡拉OK专业音响系统设备。2007年10月12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原告将该工程的KTV、酒吧、音箱、灯光安装工程移交给被告,被告确认该工程的总款是1768850元。期间被告支付了工程款85万元,尚欠918850元工程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浙江雪峰香蜜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开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合同书及音响设备配置方案、定购合同、送货单、竣工验收移交项目明细表及移交明细清单、娱乐管理系统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91885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被告在原告催讨后应及时支付欠款,拖欠不付应承担偿付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按合同付清款项之前,设备由原告支配,原告对被告的所有KTV卡拉OK专业音响系统设备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雪峰香蜜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宁波江东良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188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08年5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原告宁波江东良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雪峰香蜜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所有的KTV卡拉OK专业音响系统设备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9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小 甫审判员 徐云飞审判员金林响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 欢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