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余××、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余××,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683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被告余××。被告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余××、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溢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