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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遂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与余××、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余××,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683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被告余××。被告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余××、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溢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