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司与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司,杭州××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472号原告:浙江××司。法定代表人:周××。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楼。法定代表人:卢××。被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法定代表人: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司与被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司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51元,依法减半收取902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025.50元,由原告浙江××司负担。审判员 徐土钍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