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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桐商初字第2029-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余××与桐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桐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2029-1号原告:余××。被告:桐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街道××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邵××。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桐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桐庐××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在80000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桐庐××有限公司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物资(折价),限额在80000元内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建民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缪诗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