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彭××与杨××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杨××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350号原告彭××。委托代理人何××、黄××。被告杨××。委托代理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杨××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09年7月17日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侵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彭××负担。审判员 林 铬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才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