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小琴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林小琴,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平阳县,现住慈溪市。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峙山路247号。负责人:陈红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琴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黎明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