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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康亚民房屋改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英,康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刘桂英。被告康亚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英诉被告康亚民房屋改建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英因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原告非建房合同主体,故原告撤回起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占民人民陪审员  郭巨民人民陪审员  张永峰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