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与余姚市××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余姚市××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373号原告:赵××。被告:余姚市××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余姚市××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赵××担。审判员 汪惠萍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