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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与余姚市××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余姚市××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373号原告:赵××。被告:余姚市××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余姚市××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准时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赵××担。审判员  汪惠萍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