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荣执二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龙连爽与龙增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荣执二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龙连爽。被执行人龙增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日作出的(2004)荣成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0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龙增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龙增东3日内交付欠款12800元、案件受理费522元、其他诉讼费328元、执行费1093元、其他诉讼费328元,但被执行人龙增东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龙增东在荣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港西信用社帐号91xxxxxxxxx存款136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晓辉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毕庶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