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舒××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115号原告舒××。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舒××负担。审判员 阮鑫鑫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利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