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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舒××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115号原告舒××。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舒××负担。审判员  阮鑫鑫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利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