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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楼道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绍兴市吉祥货运配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楼道荣,绍兴市吉祥货运配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责人徐学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江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道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虞建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吉祥货运配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吉祥。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公司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