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黄商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卢丹江与卢秀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丹江,卢秀华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693号原告:卢丹江,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曙光巷39号。被告:卢秀华,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九峰新村9幢西单元3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丹江为与被告卢秀华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丹江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卢秀华在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人民币5662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卢秀华在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人民币566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为民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郏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