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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志宏、张彩绒与田建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宏,张彩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字第1810号原告郭志宏。原告张彩绒。委托代理人薛文戈,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志宏、张彩绒与被告田建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郭志宏、张彩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爱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