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郭志宏、张彩绒与田建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宏,张彩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字第1810号原告郭志宏。原告张彩绒。委托代理人薛文戈,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志宏、张彩绒与被告田建委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郭志宏、张彩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爱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