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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大洋制冷空调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宜购商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大洋制冷空调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宜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723号原告西安大洋制冷空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长乐坊超英长乐家园2-4-A1。法定代表人刘瑞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成文。被告陕西宜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雁塔区东仪路29号。法定代表人张廉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宝贵,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大洋制冷空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宜购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宜购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约定:“双方若发生争议,以协商解决为主;如无法协商,则依法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供方)住所地在本市碑林区长乐坊超英长乐家园2-4-A1属我院辖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依法向供方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唐星利审判员  王 旭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