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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3407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王玉芬、陶有群等与张在弟、史元利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芬,陶有群,杨建燕,张在弟,史元利,夏焕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407号原告王玉芬。原告陶有群。原告杨建燕。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国元,男。被告张在弟。被告史元利。被告夏焕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芬、陶有群、杨建燕诉被告张在弟、史元利、夏焕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芬、陶有群、杨建燕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芬、陶有群、杨建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