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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陈×等与温××、江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陈×,温××,江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128号原告:黄××。原告:陈×。俩原告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温××。被告:江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温××。原告黄××、陈×与被告温××、江西××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陈×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18元,减半收取为87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9元,由原告黄××、陈×负担。审判长陈琼审判员夏晓峰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应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