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国伟与秦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伟,秦德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635号原告黄国伟,城区府山伟联村低海水16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伟民,绍兴市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德坤,越城区山隐新村南区50幢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伟诉被告秦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伟撤回对被告秦德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210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 瑶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