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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国伟与秦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伟,秦德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635号原告黄国伟,城区府山伟联村低海水16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伟民,绍兴市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德坤,越城区山隐新村南区50幢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伟诉被告秦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伟撤回对被告秦德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210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 瑶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