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734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明盛与龚朝喧、吴英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盛,龚朝喧,吴英美,方葵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734号原告黄明盛,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麻车塘村7组。委托代理人黄晓龙,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家住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麻车塘村7组。被告龚朝喧,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江滨中路466号2单元302室。被告吴英美,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大元村15组。被告方葵田,1959年7月22日,居民,市廿三里街道后乐村7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盛与被告龚朝喧、吴英美、方葵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盛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明盛的申请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方葵田与其妻何跃俊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西路2-2号房屋一幢(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010**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010**号)。二、查封被告方葵田在义乌市恒昌纺织有限公司70.24%的股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飞雄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祖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