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史某、薛某乙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史某,薛某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薛某甲。被告史某。被告薛某乙,又名薛某杏,系被告史某之女。法定代理人史某,系被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甲诉被告史某、薛某乙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甲在诉讼期间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柳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