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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薛某甲与史某、薛某乙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甲,史某,薛某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871号原告薛某甲。被告史某。被告薛某乙,又名薛某杏,系被告史某之女。法定代理人史某,系被告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甲诉被告史某、薛某乙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甲在诉讼期间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柳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