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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何小玲、陕西鑫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西安新世界家具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何小玲,西安新世界家具有限公司,陕西鑫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和平路22号。负责人段建伟,行长。被执行人何小玲,1978年11月2日生,住陕西省洛南县城关镇健康路183号。被执行人西安新世界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辉。委托代理人崔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鑫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西沣路。法定代表人赵辉。委托代理人崔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何小玲、陕西鑫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西安新世界家具有限公司借款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4月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西安新世界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西沣公路西侧建筑面积为5276.66平方米房产及土地使用权6935.333平方米。现正在处理中。权利人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碑执字第48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常 斌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