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09-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俞××与丁××、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丁××,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928号原告俞××。被告丁××。被告陈×。原告俞××与被告丁××、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胜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被告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28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将坐落于武康镇××室房屋以60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原告支付款项后,被告一直未能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武康镇××室房屋过户手续至原告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德清县武康镇兴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各1份。被告丁××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要求拍卖房屋,返还原告的购房款。被告陈×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提交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6月28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将坐落于武康镇××室房屋以60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原告,原告支付款项后,被告一直未能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以致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明确,证据确凿,且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因二被告未及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从而引起本案讼争,二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陈×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原告俞××办理将坐落于德清县武康镇××室房屋过户至原告俞××名下。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丁××、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锦霞